盐湖资源综合利用
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化学工程系双高建设,汇聚现代产业创新要素,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与青海盐湖集团协同单位合作建立“协同创新中心”。中心是集人才培养、专业建设与社会服务为一体的非法人实体组织。
第二条中心围绕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两条主线,坚持以重大需求为导向,着力突破一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构建技术技能人才协同培养体系,推进校企体化育人,打造技术技能积累高地,形成能切实解决产业重大问题、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协同创新体。
第三条中心主要围绕研究方向,开展联合技术攻关,获得原始创新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形成优势产品。建立人才协同培养体系,将产业协同创新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协同创新过程转化为人才培养过程、协同创新资源转化为教学资源,培养批现代农机装备领域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组成
第四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五条理事会由理事单位共同组成,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重大事项的协商与决策,每位理事成员任期四年。
第六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负责制订“中心”发展方向、目标和重点研究领域,审议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二) 负责中心主任的聘任;
(三) 负责对中心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中心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议批准财务预决算方案,监督经费使用;
(五)负责检查工作进展和运行绩效,协调解决中心运行和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向教育厅汇报工作进展,为中心发展争取有利条件。
第七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的权利
1.行使参与中心建设的权利;
2.享有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理事会及下属各部门的工作有权进行检查、监督、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 理事的义务
1.认真履行为中心服务的职责,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协助中心的各项工作;
2.积极参加理事会议,支持中心开展的各项攻关活动;
3.加强与中心的联系,及时反馈活动情况,并提出促进中心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以及理事若干人。
第九条理事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担任理事。
第十条理事会下设技术创新学术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专指委成员都由理事会聘任省内外著名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负责属于学术领域的重大事项咨询和把关,专指委负责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由理事会聘任;中心主任和副主任实行任期制,一届4年。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中心的各项工作。副主任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中心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各部门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
(二)主持全面工作,负责制订工作计划,领导中心管理、科研、学术活动的开展以及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完善工作;
(三)负责管理和科研队伍建设,开展中心的年度考核;
(四)负责向理事会汇报中心的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中心包括技术创新部、推广部、试制中心、检测站和人才培养事业部,每个部门都设负责人1名,负责各个部门的协同创新工作,同时聘任若干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每个部门的研究工作。负责人实行任期制,一届4年。
第十四条中心研究人员依照规定有权享受本中心提供的各种社会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学术奖励和科研等机会及经费资助,对中心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也有义务接受中心的有关工作安排,遵守中心的章程和执行中心的决议,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中心设管理岗位若干名,主要负责中心日常的行政与技术工作。
第三章中心运行规则
第十六条中心重大事项决策采取理事会议制度,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十七条中心全体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并于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在10个工作日后召开临时理事会议,并于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临时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各理事同等享有表决权,所议事项须经出席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议,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理事会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均应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中心可以自主制定科学研究发展计划,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中心与各个创新部的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接的项目应承担全部责任。中心对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制,并视项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拨付、追加或停拨项目经费。凡由中心资助经费的所有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根据科研发展规律,建立相对独立的科研考核、奖励和评价制度。改变单纯以论文、获奖为主的考核评价方式,注重原始创新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效,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形成以科技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并将评价结果与人员的聘任、待遇结合起来。在中心获得的奖励不影响该成果在原单位获得相应奖励。
第二十三条中心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根据中心工作需要,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议研究可以决定临时召开中心成员大会或相关会议。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费来源
(一)国家对中心建设的专项投资经费;
(二)协同单位各项投入经费;
(三)承担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宁波市等的重大科研项目经费;
(四)承担其他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经费;
(五)承担国际交流、技术服务、专家技术咨询的服务经费;
(六)其他经费。
第二十五条经费用途
(一)中心各项基础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和维护;
(二)完成所承担的国家部委的科研项目;
(三)完成所承担的经济咨询与服务项目;
(四)外聘首席专家、顾问;
(五)重大科研项目立项咨询;
(六)重大科研成果、优秀论文奖励;
(七)日常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经费管理
(一)中心建立独立账户,由中心财务管理部统一 -管理;
(二)财务管理部负责每季度向理事会提交财务报表;
(三)财务管理部负责每年向理事会提交资金使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补充或修改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第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心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