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宪法》制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专项法律,它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语言文字工作的成功经验,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作出了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力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我院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一)应当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列入各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好。
各部门要充分重视,切实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实际,明确要求,采取措施,努力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在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过程中,要注意提高广大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站在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实现现代化的高度来认识和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学习、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应采取多种形式。
各部门应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并作出具体学习安排。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教职工了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内容,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精神逐步深入师生心中,在全院营造与柴达木循环经济区和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相适应的良好语言文字环境。
(三)在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过程中要突出重点。
我院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规范用语用字重点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学习、宣传,提高认识,从严要求,认真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主动接受各界监督,以带动全院不断提高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推广、普及普通话。
教学部门要把普及普通话纳入本部门的管理内容,作为对教学科研工作人员的工作基本要求,要在各类活动中把普通话作为基本用语推广普及。
(二)推广使用规范汉字。
广大教职工要树立依法使用规范汉字的观念,增强自觉使用规范汉字的意识。在教育教学活动、文件、机构名称、宣传语、板报、LED、宣传栏、网页等要使用规范汉字。
(三)完成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语言文字评估验收工作,把评估工作与创建精神文明、创建民族团结活动和三级建设结合起来。学院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动,努力做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确保2017年通过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要将该项工作作为我院推普的中心工作之一,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并与创建精神文明、民族团结和三基建设等活动结合起来。
(二)有计划地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以测促训,以训保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