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上课期间不得开机、使用手机,班级应设置手机收纳袋(箱),专人保管,课前分班放在教室显著位置,上课前由任课教师和班委监督学生将手机关机放入收纳袋(箱),任课教师可以将手机交纳情况作为学生课堂出勤的依据。
第二条 手机存放应在班委监督下,在课前和课后统一进行,中途不允许取出,学生应按顺序有序存放,保证个人财产安全。
第三条 此制度发布后,课堂上发现使用手机(手机在个人身边并开机即视为上课使用手机),将由任课教师或辅导员收缴代管1-2周,经家长同意,自己反省深刻后返还,否则手机将代管至个人毕业离校。如果第二次发现在课堂使用手机,直接予以警告处分,以上行为均予以德育扣3分。
第四条 如经辅导员检查、学生举报或授课教师提出,班级未设置手机收纳袋(箱),或设置手机收纳袋(箱)班委未对手机交纳情况进行监督,将对班委进行纪律处分。全月无课堂使用手机班级,日常操行考核全班加分1-3分/月。
第五条 为维护课堂教学秩序,提高学生学习效率,请同学配合此项活动,如因收缴手机问题与教师、班委发生冲突,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