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文件)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完善部分学生资助及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03    浏览次数: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完善部分学生资助及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财教字〔2024〕1721号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 部门;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 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 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有关精 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对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奖助学金及生 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政策予以调整完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有关政策

(一)增加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提高奖励标准。 从2024年起,国家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翻倍,奖励标 准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我省根据国家下达名额及 时做好受助学生评审及奖学金发放工作。

(二)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从2024年起, 国家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5000元提 高到6000元。

(三)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从2024年秋季学 期起,将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 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 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 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

(四)增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从2024年起,国家将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翻倍,我省根据国家下达名额及时做好 受助学生评审及奖学金发放工作。

(五)提高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支持标准。 从2025年起,提高 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省级财政支持标准,其中:硕士生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博士生由每生每年10000元提 高到12000元。省属高校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 服务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 (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最高不超过 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研究生学 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 倾斜,向拔尖创新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倾斜,向学术型研究生倾 斜。

二、调整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有关政策

(一)提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从2025年春季学 期起,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 高到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 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二)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资助标准。 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全 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原连片特困地区和涉 藏州县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国家 助学金资助范围。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 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 定,可以分为2—3档。

三、提高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 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 过16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 贷款额度由不超过20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5000元。学生申请的 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 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调整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 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以及基层就业学费 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 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25000元。

四 、学前教育继续执行现行政策。 对西宁市、海东市公办幼 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园在园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学前一年减 免保教费政策,年生均补助标准城镇800元,农牧区1200元。六 州所有在园幼儿和西宁市、海东市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免除保育教 育费,补助标准为年生均1200元。学前教育后期国家出台统一政 策,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基础工作。各级财政、教育、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修订 本地本校奖助学金政策,强化政策落实落地力度。各级教育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 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把握工作节点,落实资助政策。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学校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等工作,各高校配合所属教育部门做好2024年本专科 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增补工作。目前,追加的资助资金已 下达,各地、各高校务必抓紧完成前期工作,尽快将奖助学金发 放给受奖受助学生,加快预算执行。另外,根据《青海省高等学 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青财教字 〔2021〕1055号),2025年起我省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 费补偿,请各地按照办法规定,做好本地区申报工作,确保符合 条件的学生享受政策。

(三)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本次政策调整所需资 金,继续按照现行渠道和分担方式承担。各地要按照《学生资助 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青海省学生资助资金管 理办法》(青财教字〔2019〕2363号)以及《青海省省级高等教 育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教字〔2022〕597号)等有关要 求,统筹安排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和地方应承担的资金,及 时下达预算,加强资金管理,及时足额将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到符 合条件的学生手中。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 政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资助成效。 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国家奖助学金政策调整内容,通过多种形式 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学校和学生应知尽知,切实打通政策落 地“最后一公里”,不断提升资助育人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 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