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
青海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青财教〔2025〕34号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 单位,省属普通高等院校: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于2021年8月印发了《青海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教字〔2021〕1055号)(以 下简称《通知》),为精准落实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 偿及贷款代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明确政策实施范围
( 一)毕业生范围:我国境内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 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 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或其他省份院校毕业生已享 受中央或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不 得重复申请。
(二)执行时间:2021年及以后毕业的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 生可按本通知要求申请补偿代偿。
(三)基层单位:指我省艰苦边远地区(除西宁市城东区、 城西区、城中区、城北区以外的地区)内县以下(不含县本级)机 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括工作现场地处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包括: 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国有农(林、牧、渔)场、 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 乡镇文化站等。
(四)工作现场:地处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不含县城)的 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我省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五)企业类型:指省内外所有国有企业(含驻青央企)、集 体所有制企事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二 、明确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
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 知》(财教〔2024〕188号)要求,青海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 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标准,调整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 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毕业生 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于 学费部分低于补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 学贷款中用于学费部分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 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学费部分高于补偿标 准的,仅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所就读 教育阶段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 国家规定的相应基本修业年限确定。高校毕业生只能选择申请学 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中一种。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 标准今后有变化的,另行通知。
三、明确基层服务的年限要求
1.毕业生毕业当年自愿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与单位办理连续服务3年以上就业手续(含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合 同或录取通知等),并实际到岗服务。
2. 毕业生在同 一基层单位连续服务在3年(36个月)以上 (含3年)并考核合格,且就业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3. 毕业生因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正常调动、提拔而变更基层服 务单位,视为连续服务,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补偿代偿。 除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供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调动、提拔材料 和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4. 毕业生因单位主管部门或就业单位工作需要,被调派变更 实际服务单位、岗位,变更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视为连续服务, 可申请补偿代偿。除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供单位主管部门或就 业单位调派岗位的材料和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5. 毕业生参加我省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 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2年服务期满终止服务且考核合格,第三年 就业单位符合基层单位规定条件且三年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的,视 为连续服务,可申请补偿代偿。除了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交相 应基层就业项目服务证书复印件、第三年与基层单位签订的劳动 合同和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6. 毕业生自基层服务期开始3年内,以下四种情况不符合在 基层连续服务3年要求:
(1)因个人原因中断服务到其他基层单位就业,累计满3年 的;
(2)“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人员服务 期未满2年离开服务单位的或考核不合格的;
(3)被主管单位或就业单位安排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基层单 位或工作岗位的;
(4)其他原因中断服务或连续服务不满3年的。
7.毕业生申请条件符合以上具体要求的,获得我省基层就业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四 、申请程序及部门职责
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应按照以下工作程序申请学费补偿。
1.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向所在高校递交《高 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和毕业生本人、就 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青海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确 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 毕业生所在高校对申请学生的个人信息、就业情况、缴纳学费、 助学贷款、在校期间享受免学费政策及同类政策等信息进行审核, 对符合补偿条件的由学校填写《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 补偿申请证明》,签字盖章后返还毕业生。
2.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单位连续服务满3年后(“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人员服务期满2年并在基层单位服 务满1年后),按原招录招聘渠道,依次向就业单位,县级人社部 门或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招录招聘实施单位递交毕业时经高 校审核通过的《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 和《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就 业单位对到本单位就业并提交申请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身份和就业 信息审查与资格认定,并由单位负责人在《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学 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所就业的基层单位意见”栏 签署意见。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在基层单位就 业并提交申请的高校毕业生劳动关系、缴纳社保(或住房公积金) 等信息进行审查与认定。相关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必须积极配合, 规范审核意见的签署。未签署审核意见(含签署时间等)、未署名 及未加盖公章的均视同无效。审查不通过的须签署具体原因。
审核认定后由毕业生本人将以下材料递交至就业所在地的县 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1)经高校、就业单位、县级人社部门或就业单位上级主管 部门、招录招聘实施单位审核通过的《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 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 贷款补偿申请证明》1式2 份;
(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及二次分配工作的材料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
(5)签订劳动合同的基层单位为毕业生连续缴纳三年社会保 险(或住房公积金)等材料。
(6)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
(7)涉及“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 调动、提拔等情况的毕业生按照第三款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复印件。
3.县(区)教育局要对在基层单位就业并提交申请的高校毕 业生进行身份和就业信息审查与资格认定,并由单位负责人在《青 海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县级资助 中心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同时收集、审查、整理、汇总高校 毕业生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市(州)教育局。收集归档相关 档案资料备查。
4.市(州)教育局要收集、审查、整理、汇总县(区)教育 局报送的申请材料,由单位负责人(或职能部门)在《青海省高 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市(州)资助中 心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将分类、整理、汇总后申请材料报 送省教育厅。
5.省教育厅收集、整理、汇总并最终审核市(州)教育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对资金需求进行测算后报省财政厅。
6.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提交的预算申请及时将高校毕业生 补偿代偿资金下达至各地。
7.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央和我省相关政策,及时 更新明确“艰苦行业、基层单位、工作现场和企业类型”清单, 并明确需审核的材料要求,如对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 金等的具体要求。
8.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权 限对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中涉及的有关单 位和个人,开展必要的监督调查。
五、强化监督问责
各单位和学校要认真开展毕业生补偿代偿资格审核,按照“谁 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毕业生申请补偿代偿所提交资料真实性 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基层就业补偿代偿资金应 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 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弄虚作假 的单位和个人, 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 定追究相关责任。
六、其它事项
《青海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教字〔2021〕1055号)继续有效,未尽事宜, 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 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