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指导
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发布日期:2017-03-09点击数:

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就业在高等教育发展链条上处于关键位置,是学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发挥毕业生的作用,是实施人才强国、科教兴国战略和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我国保持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直接关系到我院建设高水平大学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规定中毕业生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专科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领导、统筹、规划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五条 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外负责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研、企划和开发工作,对内做好协调、指导、咨询、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院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细则;

(二)负责本院校毕业生的生源审核、报送,就业方案编报、就业报到证签发及毕业生派遣工作;

(三)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不断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

(四)加强与用人单位联系,积极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逐步建立起以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域为依托,区域布局合理,行业背景鲜明,层次结构优化,社会需求稳定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

(五)广泛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推荐工作;

(六)负责毕业生档案的整理与寄发;

(七)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八)负责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评估;

(九)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全员参与,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学生工作部门要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成才观、择业观;

(二)教务部门要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修订人才培养计划和课程设置,并探索“定单式”人才培养的路子。逐步将就业指导课列为必修课;

(三)各系部要动员教师利用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考察走访等形式与企事业单位加强联系,增强自身科研和实践能力,并积极为毕业生就业牵线搭桥;

(四)群团部要加强与兄弟院校的校联谊会,为扩大毕业生就业渠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成立院长担任组长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二)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逐步构建适应面向行业(领域)要求的“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体系;

(三)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向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毕业生生源资格审查情况;

(四)根据本学院毕业生情况,主动走访有关用人单位,收集需求信息,建立本学院用人单位信息库,积极构建社会实践、教学实习与就业有机结合的就业基地。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配合学院招生就业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供需见面活动;

(五)负责本学院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六)负责办理本学院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七)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八)完成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毕业生的义务:

(一)认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个人情况;

(二)认真学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三)通过校内外各种渠道主动获取就业信息,并接受学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四)认真、严肃填写和核对就业材料中个人姓名、专业、生源地(户口所在地)、就业报到单位等各项信息,力求准确无误。

(五)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要求及时签定就业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协议。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七)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派遣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派遣单位同意。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九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方案、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用人单位一般是在每年3月—4月向主管部门及学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3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第十一条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四章就业指导

第十二条就业指导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学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三条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四条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要贯穿于学生教育培养的全过程,可采用就业指导课、讲座培训、素质拓展、职业测评、模拟招聘、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设计、职业资格认证培训、校园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技巧、心理调适等方面的指导服务,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第十五条要加强毕业生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就业意识和创业意识。要通过生动有效的思想教育,强化大学生的普通劳动者意识,帮助其树立积极就业光荣、基层奉献光荣、艰苦创业光荣的观念,保持适度的就业期望值,自觉到基层、到艰苦岗位、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五章毕业生鉴定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

第十七条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方面的基本情况,毕业鉴定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第六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十八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学校每年举办大型的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1—2次,时间安排在寒假前后。同时学校从每年的11月下旬到毕业生派遣离校以前将根据情况随时举办形式多样的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十九条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签订就业协议。

第七章就业方案的制定

第二十条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就业方案。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按就业协议派遣;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含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暂不就业等)派遣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定向生按合同就业;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就业方案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下达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每年8月15日以后按改派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毕业生派遣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及省下达的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授权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签发。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派遣前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二十四条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二十五条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二)在省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省属及以上单位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市属及以下单位由单位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三)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当年8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毕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毕业生档案转递

第二十六条毕业生档案工作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毕业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程序,明确人员,落实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在做好档案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于每年6月下旬认真清理毕业生档案,仔细核对档案材料,将入学档案材料(高中、高考材料)、组织材料(党、团组织材料)、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学习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奖惩材料、体检材料等整理归档,并于7月初与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交接。

第二十八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档案管理人员对各学院送交档案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转递至毕业生派遣单位。

第十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学校将进一步完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评估体系,每年对各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将各学院毕业生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考核各学院领导干部的指标之一。学校于每年11—12月进行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结表彰,对在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凡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毕业生生源基本情况、漏报错报毕业生信息或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毕业生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下达的最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应按教育部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
下一条:简历指导!盘点个人简历的5种类型 看看哪种适合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