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试数据】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指导委员会章程

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工作,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参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产学研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院学术委员会由13名以上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委员9人以上,秘书长1人(兼)。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院教务处。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人数与学院专业设置相匹配,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等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党委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原则上,提名学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副院长及其他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各系部推荐专业、教研室负责人担任,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秘书长。

第九条 各系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