寝室心理观察员管理办法

寝室心理观察员管理办法

为了及时发现和预防学生中的心理问题,减少校园危机事件,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防御机制,特制定《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宿舍心理观察员管理办法》。细则如下:

一、寝室心理心理观察员的产生

(一)寝室心理观察员一般情况下由宿舍舍长兼任,若所在宿舍有其他班委或班级心灵导航员,可由班委或心灵导航员担任。

(二)寝室心理观察员应保证每间宿舍一名,基本要求如下:

1.热心班级工作,具有服务意识;

2.为人乐观、开朗,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3.善于与人沟通,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一般情况下,寝室心理观察员应保持稳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新任寝室心理观察员必须参加心理健康研究中心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寝室心理观察员的职责

(一)寝室心理观察员必须遵守保密原则。对所接触到的同学隐私不得向他人泄露,特殊情况下与学校心理健康指导老师沟通。

(二)寝室心理观察员要认真学习心理健康知识,积极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掌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所需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及时发现所在宿舍同学可能存在的心理问题。

(三)寝室心理观察员要依据所学知识,敏锐观察并及时记录宿舍同学的心理变化动态。对于有心理问题的同学,寝室心理观察员与班级心灵导航员沟通后,及时上报给心理健康指导老师和班主任。

三、寝室心理观察员的培训

寝室心理观察员的培训主要为心理学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生心理健康的相关基础知识;

(二)学生常见心理问题及应对;

(三)心理咨询的基本技术;

(四)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基本知识。

四、寝室心理观察员的管理和考核

(一)寝室心理观察员的管理和考核由所在学校学生管理科负责,参照寝室心理观察员的职责标准,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

(二)对于不遵守保密原则、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宿舍心理观察员,学校将立即取消其寝室心理观察员资格,并视情况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