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物资采购制度

一、责任单位后勤管理部 

二、责任人

后勤管理部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部门全

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我校物资采购初审责任人为主任、分管副主任、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政府采购法》

四、受理范围

属我院内各部门教学工作需要的物资,按照《政府采购法》,部门申报,并将申报材料送达后勤管理部进行初审。

五、申报条件

各部门欲采购物资,首先应由各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在物资采购申报单上签字。

六、申报材料

物资采购申报表及相关证据附件。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部门将申报表送后勤管理部。

(二)后勤主任、分管副主任依次提出批办意见,承办人按照部门领导意见,接收申报表,并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是否受理建议,并通知申报部门。采购时限根据部门需求来定。

(三)承办人按规定对受理的申报表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副主任、主任,由主任主持召开部门专题会议研究提出采购意见。时限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四)后勤管理部提出初审意见后,送交财务审计,报分管后勤


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签批。签批时限不超过二个工作日。

(五)整个初审时限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并按相关制度与规定按采购程序组织承办。

八、监督检查

(一)每个办事环节的经办人都必须签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接受学院纪检审计处的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全院职工的监督(仅限于大宗物资和政府采购物资)。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其责任。

⒈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⒉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⒊不能按照期限的要求及时审批的;

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⒍私自泄露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⒈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⒉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⒊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任为责任人;

⒋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⒈处级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纪检监察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⒉正科级(含正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十、物资采购程序

      申报部门将物资采购申报表报送后勤管理部→后勤管理部负责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承办人提出意见→后勤管理部集体讨论,提出部门意见→报送后勤、财务主管校领导审批→交物资采购部门按要求、制度进行组织、承办。